(1)     希望在日本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等的外国患者等,请与国际医疗交流协调员、旅行社等机构联系,委托受诊等安排。


(2) 确定接纳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发行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及身元保证机构发行的身元保证书”(根据需要,也请取得治療预定表)。
(3) 外国患者等在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时,请提交以上材料。(同伴者请提交以下A~C及F。)
  另外,外国患者等因住院治疗必需居留90天以上时,外国患者必须以本人住院的日本医疗机构的职员或居住在日本的本人亲属为代理人,  从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取得以下G“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与其他提交材料一起提交给为其管辖范围的日本驻外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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